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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
5.1我来评喜爱度
所在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所在院系:法学院
所在地区:北京
所在城市: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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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老师介绍
性别: 男
学历: 博士
职称: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介绍
教师情况
研究领域: 中国法制史、比较法
主要讲授课程: 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外语语种: 英语
获奖情况: 2004年获院级优秀教师称号
学术观点
·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在学术研究领域,以近代中国司法体制的近代化为重点,结合西方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的司法实践,探求自晚清之后,中国在构建审判独立体系过程中所进行的漫长而艰苦的尝试。作为近代西方司法审判制度的核心原则,审判独立从其构成上讲,就是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即由掌握着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员在一个封闭的、职业的机构体系内部,在不受非法律因素干扰的情况下,独立的完成案件的审判。这种案件审理方式在西方有着其独特的历史、政治、宗教和文化渊源,在近代宪政体制发育的过程中,又给予其制度上的保障,并成为近代宪政的重要特征。
抛开作为宪政话语下的审判独立原则或者是司法独立原则不谈,单就一个独立的、体系的、职业的审判组织架构而言,即意味着处于近代化转型中的中国,要从无到有培养出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以适当的职业准入方式将其晋身为独掌审判权的法官;同时,仍然是要从无到有,在中国社会任何一个政治权力层面建立其一个以法官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群从事专业法律活动的场所,即法院。前者需要使法官符合其最基本的身份特征——专业法律知识的掌握者,这个知识体系应当是需要穷经皓首方能获得,以其他职业人员无法企及的智力水准显现其独掌审判权的能力和权威;后者则需要以一个足以显现审判权威严、公正、公开的机构,以一个特定的、为社会公众所普遍接受的建筑符号表达审判活动在各种社会行为中所具有的重要性。二者的构建都需要在中国社会近代化转型的大背景下去完成,而且,二者都无法从中国传统司法审判模式中获取可资利用的资源。因此,其难度是可想而知的。
问题是,恰恰因为审判独立本身既是近代宪政体制的重要的原则、制度体现,后者所拥有的无可比拟的制度话语权威都要求近代中国政府尽快完成独立的审判权体系的架构,否则,政权的合法性、合理性就将遭到质疑。由是,自清末至民初政府,都无一例外的提出了相应的司法计划,并从组织机构、制度订立和中央、地方实践层面大力推行,可是这些计划和尝试又无一例外的以失败或不了了之告终。究其原因,到底是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制约了审判独立机制的建立,还是政权的掌握者的主观因素迟滞或者阻挠了它的发展,抑或是审判独立本身既是中国社会近代化转型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发育过程受制于不同时期的社会整体发展水平?对这些问题的解答需要在繁多而又杂乱的近代历史资料中尽力发掘,逐步理出一些较为清晰的线索,同时需要立足于西方宪政、司法制度中的理论知识澄清中国近代法制发展中的一些基本概念,还需要将历史与现实结合在一起,为当代中国的司法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
·法律诊所
在实践教学领域,长期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研究和实践。在国家高等教育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的今天,中国的法学专门教育应当明确自己的教育目标,为围绕这一目标建立完善的教学体系,使法科学生能够学以致用。目前,在一定程度上,学非所用,用非所学阻碍了法律职业市场的发展,也使学生在就业选择上面临诸多困难。法学院校理应在校园内对学生进行必要的乃至关键的职业技能教育和训练。在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攻读LLM学位期间,深感诊所教育是如何与“how to be a lawyer”这一教育目标融为一体的,也深感明确的目标与适当的教育方法使美国法学院学生知道自己该学什么,以后该干什么。在尚不完善的中国法学教育体系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本人力图尝试如何更好的将法律诊所教育与目前的法学教育教学体系融合在一起。
科研成果
教材与专著类
《中国法制史习题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
《中国民法近代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
《中国法律思想史》(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
论文类
《浅析传统刑制对近代狱政制度的影响及其意义》,《中国监狱文化的传统与现代文明》,法律出版社,2006年4月
《狱政制度近代化转型过程中对传统的短暂回归》,中国监狱学刊,2005年6月
《晚清法制变革中的法官考选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史学、法理学》复印报刊资料中被全文转载,2005年3月
《中国近代司法审判权的构建途径:权力重构与制度移植》,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4年12月《晚清法制变革中的法官考选制度研究》,新疆大学学报,2004年12月
《皇皇巨著 字字珠玑——<中国法制通史>(十卷本)简评》,政法论坛,2003年1月
《中国固有民法资源对近代民事立法的影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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