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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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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大学:西南政法大学
所在院系:民商法学院
所在地区:重庆
所在城市: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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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苇老师介绍
陈 苇,女,汉族,1954年生,1983年7月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任教一年后,于1984年考入该校攻读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1987年7月毕业,获法学硕士学位,留该校任教至今;现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博士生导师、婚姻家庭继承法与妇女理论教研室主任、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家庭法国际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咨询专家、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大代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教育背景:
1979年9月-1983年6月,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生,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4年9月-1987年6月,西南政法学院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获法学硕士学位;
2002年9月-2003年1月,四川外国语学院出国留学人员英语高级强化班进修学习;
2003年12月-2004年12月,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由中国教育部公派出国留学,作为访问学者到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院进修外国家庭法一年。
2004年8月2日至2004年8月20日参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举办的“性别 与法律比较研究研讨班”,完成该研讨班的全部课程和研讨计划,获《结业证书》。
主要工作经历:
1987年7月-1991年9月,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法学助教;
1991年10月-1995年9月,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法学讲师;
1995年11月-2000年10月,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法学副教授;
2000年11月-现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法学教授;
1997年9月-现在,西南政法大学民法专业硕士生导师;
2002年12月-现在,西南政法大学民法专业博士生导师;
2008年3月-现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合作导师。
1996年5月-1999年4月,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副主任;
1999年5月-2003年4月,西南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主任;
2002年3月-现在,西南政法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2003年5月-现在,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婚姻家庭继承法与妇女理论教研室主任;
2005年4月-现在,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任;
2005年11月15日至30日应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院长潘维大的邀请,到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为硕士研究生讲授《身份法》课程36学时。
2007年3月25日至3月31日,应邀到美国麻萨诸塞州波士顿市参加“中美司法与法律教育交流项目”(该项目由美国国务院教育与文化事务局资助,由美国麻萨诸塞州法官会议和麻萨诸塞州大学民主与发展中心共同承办)。
主要社会兼职:
1996年7月-1999年6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1999年7月-2004年6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2004年7月-现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2005年6月-现在,重庆市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2005年6月-现在,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
2005年9月-现在,家庭法国际协会会员;
2005年12月-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研究基地”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
2006年12月-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大代表;
2008年10月-现在,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咨询专家。
主讲课程:民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比较家庭法、比较继承法、妇女学、社会学。
主要研究方向:婚姻家庭继承法、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法律保护。
陈苇教授先后在《中国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法学杂志》、《民商法论丛》、《月旦民商法》,以及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Policy and the Family,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US-China Law Review,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等中外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独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2000年出版);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2002年出版);副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婚姻家庭继承法学》(1999年第1版、2002年5月第2版);先后主编出版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婚姻家庭继承法学》(2002年第1版,2004年第2次印刷)、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婚姻家庭继承法学》(2005年第1次印刷,2007年第2次印刷)及《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教程》(2005年第1次印刷,2008年第2次印刷)、《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2006年卷、2007年卷、2008年卷)、《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2006年出版)、《加拿大家庭法汇编》(2006年出版)、《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2007年出版)、《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子课题,2008年出版)、《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2009年出版)等书籍10余部。
二、获奖、重要业绩及获得荣誉称号情况:
1.教学和科研成果获奖情况:(曾七次荣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
1999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成果名称:《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独著,载《法律科学》(核心期刊)1996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1996年第10期全文转载,1998年入选《中国新时期社会科学成果荟萃》〈法学卷〉)。
2001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成果名称:《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研究》(参编,合著,国家社会科学“八五” 重点规划项目,重庆出版社,1998年出版)。
2002年荣获司法部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成果名称:《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独著,载《中国法学》(核心期刊)2000年第1期)。
2003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成果名称:《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主编,合著,新婚姻法专家指导丛书之一,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005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成果名称:《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主编,合著,重庆出版社,2002年出版)。
2007年担任负责人的婚姻家庭继承法学课程被评为“重庆市市级精品课程”;
2008年担任负责人的教学改革项目被评为“重庆市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成果名称:“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新方法——项目参与式社会调查”。
2009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成果名称:《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主编,合著,群众出版社,2006年出版)。
2.学术研究成果为中央政府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情况:
2000年陈苇教授先后有二项研究成果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制参考资料》第30期、第55期摘要转载,报送党中央(15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全国政协主席、常务副主席;中央办公厅、各部、委,中政委委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直属局;中央军委法制局;全国政协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法学会,各有关新闻单位以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以供修改《婚姻法》时作为参考。她提出的有关修改夫妻财产制的建议被部分采纳,对修改《婚姻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001年3月22-23日,陈苇教授应全国人大常委会邀请作为在全国范围内邀请的六名法学专家之一到北京参加“婚姻法修改座谈会”,听取对《婚姻法》的修改意见。同年4月28日修正后的《婚姻法》被全国人大公布施行。这2项研究成果如下:
(1)《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独著,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1期,2000年6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参考资料》第30期摘要转载,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部门供修改立法作为参考,2002年荣获“司法部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2)《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之归属探讨》,独著,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4期,2000年12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参考资料》第55期摘要转载,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等部门供修改立法作为参考。
3.荣获荣誉称号情况:
2000年9月被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重庆市十佳师德标兵”称号;
2001年5月被中国教育工会授予“全国师德先进个人”称号;
2001年9月被国家人事部和教育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称号;
2005年11月被西南政法大学授予本科生毕业论文“优秀指导教师”称号;
2006年9月被西南政法大学授予“优秀教师”称号;
2009年2月被重庆市妇联授予“重庆市三八红旗手”称号。
三、主要代表作
(一)论文
1.国外英文期刊论文
(1)A Study Of The System Of Spousal Maintenance On Divorce: A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Russia, wrote corporately,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Policy and the Family (《法律、政策与家庭国际期刊》)(Volume 19?Number 3?December 2005), pp.310-326,published b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
(2)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rote independently, The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Family Law(《家庭法国际概览》, 2006 Edition, Published on behal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of Family Law (家庭法国际协会主办,英国剑桥大学家庭法教授主编)in May 2006, Printed and bound in Great Britain by Antony Rowe Limited, Chippenham, Wiltshire, PP145-164.
(3) On the social basis and legislative propositions of establishing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aw of the PRC,wrote corporately, US-China Law Review (《美中法律评论》), Volume 6? Number1 January 2009 (Serial Number 50), David Publishing Company, U.S.A. pp. 1-13.
2.国内英文期刊论文
(1)Legislative Conception of Perfecting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of China, wrote independently, CHINA LEGAL SCIENCE(《中国法学》英文版,核心期刊), publish China Legal Science Journal Agency, 2001.pp.122-125.
(2)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aramunt Principle of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in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of China, wrote corporately, 21st Century Law Review(《21世纪法律评论》)(Volume 2 ? Number2 2006),pp.72-91.
(3)A commentary on the principle of “a child’s best interests”: the weakness and improvements of marriage and family law,wrote corporately,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中国法律前沿》),(Volume 3 ? Number1 March 2008), Higher Education Press, China, pp.51-64.
3.国内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1)《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独著,载《法律科学》(核心期刊)1996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1996年第10期全文转载,1998年入选《中国新时期社会科学成果荟萃》〈法学卷〉,1999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2)《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独著,载《现代法学》(核心期刊)1998年第6期。
(3)《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研究》,独著,载《中国法学》(核心期刊)1998年第3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1999年第2期全文转载。
(4)《我国结婚制度立法研究——关于我国<婚姻法>结婚制度的修改、补充建议及其主要理由》,独著,载《现代法学》(核心期刊)1999年第5期。
(5)《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构想》,独著,载《中国法学》(核心期刊)2000年第1期,2000年6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参考资料》第30期摘要转载,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供修改立法作为参考,2002年荣获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6)《婚内所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期待权之归属探讨》,独著,载《现代法学》(核心期刊)2000年第4期,2000年12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参考资料》第55期摘要转载,报送党中央、国务院等部门供修改立法作为参考。
(7)《夫妻财产制立法原则及若干问题研究》,独著,载《东南学术》(核心期刊),2001年第2期。
(8)《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研究》,独著,载《法商研究》(核心期刊),2002年第2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2年第6期全文转载。
(9)《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合著,第一作者,载《现代法学》(核心期刊),2002年第3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3年第11期全文转载。
(10) 《论我国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的完善》,独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核心期刊)2003年第4期。
(11)《婚姻法修改及其完善》,独著,载《现代法学》(核心期刊)2003年第4期。
(12)《论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合著,第一作者,载《广东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04年第6期。
(13)《公共政策中的社会性别——婚姻法的社会性别分析及其立法完善》,论文,合著,全文约2万字。论文节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核心期刊)2005年第1期,被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5年第5期全文转载。论文全文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
(14)《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合著,第一作者,载《法商研究》(核心期刊)2005年第5期。
(15)《澳大利亚儿童权益保护立法评介及其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合著,第一作者,“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交流论文,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核心期刊)2007年第3期。
(16)《离婚诉讼前处理子女抚养纠纷的一种新机制——澳大利亚“家庭关系中心”评介及其启示》,合著,第一作者,“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交流论文,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核心期刊)2007年第4期,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12 期全文转载。
(17)《我国农村家庭暴力调查研究——以对农村妇女的家庭暴力为主要分析对象》,独著,“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交流论文,载《法商研究》(核心期刊)2007年第6期,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8年第4期摘要转载P53-55,约3千字。
(18)《我国设立非婚同居法的社会基础及制度构想》,合著,约1.7万字,载《甘肃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08年第1期,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8年第5期全文转载,并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8年第5期摘要转载, P64-66,约4千字。
(19)《我国大陆无人承受遗产制度之重构——以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立法比较为视角》,合著,第一作者,载《学术交流》(核心期刊),2008年第1期。
(20)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之重构——澳大利亚的<事实伴侣关系法>的启示》,合著,第一作者,载《法学杂志》(核心期刊),2008年第2期。
(21)《澳大利亚夫妻离婚时分割养老金立法及其借鉴》,合著,第一作者,载《法商研究》(核心期刊),2008年第6期。
(22)《在校女童保护实证研究》,合著,第一作者,载《青少年犯罪问题》(核心期刊),2009年第1期。
4.国内中文一般期刊论文
(1)《夫妻财产制立法研究——瑞士夫妻财产制研究及其对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启示》独著,“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00年年会”交流论文,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出版。
(2)《论预防和制止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独著,2000年2月“中英‘维护妇女权益,制止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交流论文,论文全文载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5月出版;论文节选(中英文对照)载中国法学会、英国文化委员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组稿的《防治家庭暴力研究》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2000年11月出版。
(3)《建立我国亲子关系推定与否认制度研究》,合著,第一作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7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3年7月。
(4)《当前中国女性就业问题及其对策探讨》,合著,约0.8万字,2002年5月“妇女问题国际研讨会”(浙江大学与美国哈佛大学联合召开)交流论文,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女性人才研究专辑。
(5)《离婚扶养制度研究》,合著,第一作者,2004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家庭法国际协会共同主办的“2004年国际家庭法年会暨离婚问题研讨会”交流论文,载《月旦民商法》(台湾),2004年第6期。
(6)《中国农村妇女土地使用权与物权法保障研究》(社会调查实证研究报告),合著,第一作者,2002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02SFB1011)《我国土地制度攺革与物权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载《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2006年第1版。
(7)《加拿大无遗嘱继承法改革及其启示》,合著,第一作者,载《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2006年第1版。
(8)《深化婚姻法教学改革,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合著,第一作者,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9)《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发展及其立法完善》独著,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交流论文,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6卷,法律出版社2006年。
(10)《论女童权益的法律和政策保障——以人口出生性别比为研究视角》,合著,第一作者,载重庆市人口研究所、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编:《关爱女孩行动》(论文集),重庆:重庆出版社2006年。
(11)《英国夫妻分割养老金立法研究及完善我国立法的建议》,合著,第一作者,载《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群众出版社2007年。
(12)《我国台湾地区防治家庭暴力立法与司法之研究及其启示》,合著,第一作者,载《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群众出版社2007年第1版。
(13)《女生就业的比较与分析——法学专业女大学生就业情况调查》,合著,第二作者,2007年4月“重庆市女大学生就业与女童就学论坛”交流论文,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14)《以社会调查促进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合著,第一作者,载《教育科学论坛》2007年第3期。
(15)《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合著,第一作者,载《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7年第12期。
(16)《外国无遗嘱继承人范围与顺序制度比较研究》,合著,第一作者,载《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群众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
(17)《论婚后所得养老金利益由夫妻分享之法理基础及其分割方法——以澳大利亚离婚夫妻分割养老金的立法与实践为研究视角》合著,第一作者,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交流论文,载夏吟兰等主编:《呵护与守望——庆祝巫昌祯教授八十华诞暨从教五十五周年文集》,中国妇女出版社2008年11月出版。
(18)《和谐社会视野下家事纠纷的人民调解新机制》合著,第一作者,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交流论文,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8年卷),群众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
(19)《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夫妻关系法研究回顾与展望》合著,第一作者,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08年年会交流论文,载陈苇主编:《家事法研究》,(2008年卷),群众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
(二)著作
1.中文著作
(1)《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独著,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出版;
(2)《结婚与婚姻无效纠纷的处置》,主编,合著,此为新婚姻法专家指导丛书之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2003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3)《中国少数民族人口政策研究》,参编,合著,国家社会科学“八五” 重点规划项目,重庆:重庆出版社,1998年出版,2001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
(4)《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主编,合著,重庆:重庆出版社,2002年出版,2005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5)《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主编,合著,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出版,2009年荣获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
(6)《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参编,合著,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出版。
(7)《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主编,合著,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项目,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出版。
(8)《当代中国民众继承习惯调查实证研究》,主编,合著,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子课题,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出版。
2.英文著作
Practical Global Family Law, 此书系陈苇教授与美国、意大利学者合作撰写,于2008年10月完稿。作者已接到通知,此书于2009年4月由美国Carolina Academic 出版公司出版,目前正在印刷之中。
(三)教材
1.《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修订本),副主编,合著,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2年5月第2版。
2.《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主编,合著,全国重点政法院校系列教材,西南政法大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审定,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2004年第2次印刷。
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第1版,2007年第2次印刷、2008年第3次印刷。
4.《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教程》,主编,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年第1版,2008年第2次印刷。
(四)译作
公开出版
1.《瑞士民法典亲属编》(1987年版,合译),载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年第1版。
2. 《加拿大家庭法汇编》(主编,合译),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第1版。
3. 《澳大利亚家庭法(2008年修正)》(项目负责人,合译,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年第1版。
内部印刷
4.《美国家庭法精要》(主编,合译),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2005年校内印刷。
5.《遗嘱 信托 遗产》(节译)(主编,合译),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2006年校内印刷。
6.《澳大利亚继承概要》(项目负责人,合译),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2007年校内印刷。
7.《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项目负责人,合译),西南政法大学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2008年校内印刷。
(五)论文集
1.《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主编,合著,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年1月出版。
2.《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主编,合著,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
3.《家事法研究》(2007年卷)主编,合著,北京:群众出版社2008年1月出版。
4.《家事法研究》(2008年卷)主编,合著,北京:群众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
四、参加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或学术活动情况
1999年10月,陈苇应邀到江西省井岗山参加“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暨理论研讨会”,参会人员分组讨论《婚姻法》修改问题,她被大会指定担任“离婚问题”讨论组组长,主持小组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和中国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会长巫昌祯参加了该小组的讨论,认真地听取了该小组的专家学者们对《婚姻法》修改的意见。
2000年2月,陈苇应邀参加中国法学会和英国文化委员会共同在北京召开的“中英‘维护妇女权益,制止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她作为中方法学专家发言代表之一就其提交的学术论文,在大会作了题为“论预防和治理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的发言。
2000年11月,陈苇应邀到北京参加中国妇女理论研究会、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共同举办“《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讨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彭佩云同志在大会开幕式上作了发言,参会的专家学者们分为两个小组进行讨论。讨论结束后,陈苇代表第一组向参加大会的领导同志和代表们作小组总结发言。
2001年3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函邀请陈苇教授(作为全国范围内邀请的六名法学专家之一)到北京参加“《婚姻法》修改座谈会”,听取对《婚姻法》修改的意见。
2001年4月,陈苇教授应重庆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邀请,参加修改“2001-2010重庆市妇女发展规划”和“2001-2010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就两个规划各提交了一份书面修改意见。
2001年5月,陈苇教授应邀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重庆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修改座谈会”,在做口头发言后,提交了修改该法的书面意见。
200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邀请陈苇教授到北京参加“制定民法典亲属编研讨会”,听取其意见。
2002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邀请陈苇教授到北京参加“民法典研讨会”,征求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民法室室内稿)的意见。
2003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发函征求陈苇教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她对此作了书面回复。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又发函邀请陈苇教授到北京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专家论证会,她因邀请函延迟送达而未能到北京出席此次会议,后应最高人民法院民庭之邀,她再次提交了对“征求意见第二稿”的书面意见。
2003年10月,陈苇教授应邀到山东烟台大学参加中国人民大学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东吴大学法学院、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省国际法暨台湾法律问题研究会共同举办的“海峡两岸民法典理论研讨会”,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国民法典亲属编和继承编修改的建议”的发言。
2004年7月,陈苇教授应邀到北京参加家庭法国际协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共同主办的“2004年国际家庭法年会暨离婚问题研讨会”,在会上作为中方法学专家代表之一,就其提交的学术论文“离婚扶养制度研究”作了专题发言。
2005年7月,陈苇教授作为重庆市妇女代表团七名代表之一应邀到北京参加“纪念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十周年会议”(“北京加10”会议),在专题研讨会上就家庭暴力与妇女权益保护问题进行讨论。
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函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的修改意见,陈苇教授受西南政法大学科研处之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座谈后,亲自执笔撰写了修改该法的书面意见,交学校科研处寄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5年8月,陈苇教授应邀参加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联合召开的“物权法修改研讨会”,在做口头发言后,提交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建议》之书面意见。
2005年8月,陈苇教授应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之邀,参加“《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座谈会”,在做口头发言后,提交了书面修改意见。
2005年9月,陈苇教授应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邀请,参加“《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座谈会”, 在做口头发言后,提交了书面修改意见。
2006年7月,陈苇教授作为重庆市二名妇女专家代表之一应邀到北京参加“东亚妇女论坛”,在会议期间,与来自朝鲜、韩国、蒙古、日本及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妇女代表们就东亚妇女问题进行研讨。
2006年12月,陈苇教授应邀到北京参加“亚洲地区性别与法律比较研讨会”。此次会议由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项目和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承办。出席此次会议的与会者除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项目官员、福特基金会项目官员外,包括来自伊朗、泰国、蒙古、越南、柬埔寨和中国等六个亚洲国家的专家学者。中外与会者围绕“从社会性别视角看法律改革、司法保障面临的问题”、“立法、法学研究和教学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平等权的法律实践:机制和程序保障”、“《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国家层面的实施”、“法律领域中的性别主流化:最佳实践”及“筹建亚洲区域网络”等主题展开了讨论,大家畅所欲言,交流经验,为在各国进一步实现男女两性平等及其法律保障献计献策。
2007年3月24日至2007年3月31日,陈苇教授应邀赴美国麻萨诸塞州波士顿参加“中美司法和法律教育交流项目”。该项目由美国国务院教育与文化事务局资助,由麻萨诸塞州大学波士顿分校迈可麦克政策研究院民主与发展研究中心和麻萨诸塞州法官会议联合承办。应邀参加该项目的中方代表团成员共计九人,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六位法官和来自四川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的二位法学教授以及陈苇教授组成。在该交流项目进行期间,中方代表团成员先后访问了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Suffolk地区高级法院、Dorchester地区法院等。麻萨诸塞州Chelsea地区法院首席法官Gailey先生给中方代表们介绍了该州法院体系和美国联邦法院体系;麻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Cordy先生介绍了他对案件进行审前调解的经验,Suffolk地区高级法院法官McEvoy先生和其他法官与中方代表一起先后共同研讨了调解、仲裁及诉讼代替调解方案;麻州的陪审员制度与中国的人民调解员制度等。陈苇教授还专程访问了Chelsea地区法院首席法官Gailey先生和该州Dorchester地区法院,了解有关家庭暴力保护令的实施情况,旁听了该院家庭暴力专审法庭法官Miller女士审判家庭暴力案件。陈苇教授并到New England School of Law 旁听了Judge ‘s John T. Lu法官讲授证据学课程。在麻萨诸塞州法官会议主席Anderson法官先生的陪同下,中方代表团成员访问了美国联邦法院,在该院中美代表共同研讨了呈庭证据及证据被接纳的规则、麻州的遗产继承制度与中国的遗产继承制度等。此外,在麻萨诸塞州Chelsea地区法院首席法官Gailey先生和麻萨诸塞州大学波士顿分校迈可麦克政策研究院民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Erica White女士的共同陪同下,中方代表团成员参观访问了哈佛大学法学院。陈苇教授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发现已经有自己撰写的2本著作被该馆收藏。她分别向哈佛大学法学院图书馆和麻萨诸塞州大学图书馆各赠送了《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2006年卷)6本书籍。
2007年8月10日,陈苇教授应邀参加修订《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调研座谈会。在座谈会上,陈苇教授针对近年我国妇女的参政权、受教育权、劳动就业权以及婚姻家庭财产权受侵害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对修订《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相关规定的建议,在做口头发言后,还提交了一份书面修改意见。
2007年9月11日,陈苇教授应邀对重庆市妇联2007年9月5日拟定的《重庆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修改讨论稿)》进行书面修改,并对修改的主要理由予以书面解释说明。
2007年9月12日,由美国麻萨诸塞州法官会议代表和麻萨诸塞州大学波斯顿分校麦可迈研究院代表共同组成的代表团到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举行模拟法庭,陈苇教授应邀担任主持人。首先,陈苇教授代表我校致欢迎词。然后,美国麻萨诸塞州法官会议代表团团长安德森法官致词,他说,我们代表团到中国一些高校举行模拟法庭是受美国国务院教育与文化事务局资助的“中美法律与法学教育交流项目”。这次是本代表团第四次到西南政法大学举行模拟法庭,他代表该代表团全体成员对贵校广大师生的热烈欢迎表示诚挚的感谢!接着,模拟法庭开始。这是一起“疏忽大意过失杀人案:绿太太诉白先生”。首先,安德森法官向大家说明,此次陪审团的12位成员是由现场被随机选出的我校同学担任的,并简要地解释了美国麻州法庭陪审团成员的选拔条件和程序。然后,书记官带领证人和陪审团成员先后进行宣誓。接着,原告与被告各自的律师分别介绍主要案情,并分别对原告、被告以及有关证人进行当庭交叉质询,再分别向陪审团成员进行总结陈词。紧接着法官向陪审团成员说明,他们的评议责任重大,并对他们应评议的内容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评议规则的具体要求给予了解释。书记官宣布休庭后,陪审团到庭外会议室进行评议后又重新开庭,陪审团代表人当庭宣布了陪审团的评议结果:对此疏忽大意过失杀人案之绿先生死亡的民事责任,白先生应当承担70%的过失责任,绿太太应当承担30%的过失责任。然后法官逐一询问了该评议结果的表决情况,在确认其完全符合评议规则的具体要求后,向陪审团全体成员表示十分感谢!最后,安德森法官做总结发言。他说,对于此案件的评议结果,西南政法大学的学生陪审团与中国政法大学的学生陪审团,两者的评议结果是完全相同的!非常感谢同学们的积极参与!接着,主持人陈苇教授代表学校向美国麻州法官会议和麻州大学波斯顿分校麦可迈研究院代表团的此次模拟法庭的成功举行,表示热烈地祝贺!此次模拟法庭开阔了我校师生的视野,启迪了大家的思维。
通讯地址:(邮编:400031)重庆市沙坪坝烈士墓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联系电话:(023)65382862
Email: chenwei505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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