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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实老师介绍
1978.2-1982.2在厦门大学经济系学习,1982年2月毕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3年8月-1984年1月,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国家教委经济法师资班”进修学习;1985年10月-1990年5月,于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国际经济系学习,1990年5月毕业,获经济学博士学位;1999年8月-2000年7月美国富布赖特学者,于美国波士顿大学法学院、哈佛法学院访问、进修。主要讲授课程 金融法,美国金融法,法律的经济学分析,西方经济学 .主要学术观点 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一方主体同其他各方主体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有:1、国家在调整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过程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2、国家在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3、国家作为公共物品的供给者,在完成公共收入和支出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4、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在国有资产的投资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5、国家作为社会公平的维护者,在实践二次分配和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主要社会兼职 厦门大学校长,厦门市社科联主席,福建省社科联副主席,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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