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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dnsgudn0iu 2017/10/3 1:33:50
徐教授您好,我是河海大学15级本科生,最近受到一个法律问题的严重困扰,久仰大名,渴望得到您的指点。河南省一家精神病院病人在护士巡逻间隙,挣脱保护带束缚,拿病房里的筷子将同病室的四个病友刺伤(22秒刺伤两人,26秒又刺伤两人,一人当场死亡,两人分别在抢救后第九天和第十二天因家属放弃治疗而死亡)
我想知道:医院负责人构不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
再一个,医疗活动算不算刑法134条所说的生产、作业?
这是我家的事,决定了我家人的命运。假如有幸您看到的话,希望您能解决我的困惑,
我急切期待您的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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