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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燕
5.0我来评喜爱度
所在大学:湘潭大学
所在院系:法学院
所在地区:湖南
所在城市:湘潭
评论次数:1条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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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文燕老师介绍
何文燕教授,湘潭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1965年毕业于原湖北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在湖南省基层人民法院从事司法实际工作,曾任县人民法院副院长等职,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1979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调入湘潭大学法律系,是湘潭大学法律系的创始人之一。1985年至1987年任法律系第一届副主任,全面主持教学、科研及法律系的创建和发展工作。1997年至1998任法学院党委书记。现为湘潭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点负责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南省法学会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副会长。
主讲课程
自1983年以来,先后为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讲授民事诉讼法学、司法文书写作学、法学基础理论、外国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民事审判理论与实务、民事执行法学等课程。
获奖情况
  1988年评为湘潭大学校级优秀教师,1991年获湖南省法学会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94年评为湖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工作者,1997年获湖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1998年获湘潭大学“教书育人标兵”称号,1999年获湘潭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湖南省社会科学成果论文优秀奖,2000年获湖南省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湖南省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2004年评为湖南省优秀教师,记二等功。2005年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
科研成果
  先后独立与合作出版专著6部,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主编教材10余部、参编教材10余部。曾参与完成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课题《中国律师制度研究》项目,主持完成湖南省社会科学课题、湖南省教委、教育厅课题、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等多项。
主编教材
主编教材:
1、《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湖南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2、《民事诉讼法学新论》,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3、《法律文书写作学》,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
4、《新编法律基础教程》,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
5、《民事诉讼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湖南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6、《法律基础教程》,湖南省高校工委、湖南省教育厅组编,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
7、《法律基础》湖南省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组编,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8、《民事诉讼200问》,湖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
9、《民事诉讼法学自学辅导》,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
10、《民事诉讼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出版。
学术观点
  1、较早地对民事诉讼目的进行研究,认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确立民事诉讼制度、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的多层次的综合性目的,也可以说是国家关于民事诉讼效果的总体追求。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其诉讼活动的目的自然要与国家总体目的一致,而在解决纠纷、保护民事权益方面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也要一致,因而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和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才可能具有同向性,才可能相互作用,共同推进民事诉讼的运行和发展。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目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解决民事纠纷、实现权利保障、维护秩序。民事诉讼目的的多重性和层次性,反映了民事诉讼主体和民事诉讼价值的多元化。在设计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构建民事诉讼模式及进行诉讼活动时,必须综合考虑,克服片面性。同时,认为民事诉讼功能是民事诉讼具有的能力及其在社会生活各方面可能产生的效果,也即民事诉讼作用于客观对象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作用,民事诉讼的功能包括调控功能、恢复功能、保障功能和教育功能等。
  2、对于处理经济纠纷是否要单独设立“经济诉讼法”这一有较大争议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实证方法和比较方法对诉讼法上“民经分立”观点的种种理由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独特见解。明确指出:引起不同的诉讼法分立的内在原因取决于纠纷的不同性质和特征。现代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早已不是传统观念上局限于“私人”之间的那种狭义上的纠纷。“经济纠纷”实质是特定的民事案件,与民事冲突并无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与“经济诉讼”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性质、适用法律的依据、审判方式和法律责任的确认等都基本一致,理应适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民事纠纷的变化,对民事诉讼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只能促进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的动力,而不是分离民事诉讼程序内容、缩小民事诉讼涵盖力、另立“经济诉讼法”的依据。
  3、认为民事诉讼模式是一个综合性的抽象概念,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及其运行特征的概括,也是关于法院和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综合表述。在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上,应以我国现行民诉讼法所展现的诉讼模式为基础,进一步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机制,建立一种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强调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与法院的互动关系。
  4、在当事人问题上,1990年以前就曾提出非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也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主张;认为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识别不能局限于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而应从两个法律关系的牵连性入手分析,并主张赋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异议权,以保护其权利。
  5、对民事审判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审判行为的分类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分析了审判行为的变质及其原因,指出审判行为直接关系到诉讼机制的运转,也关系到诉讼公正的实现。认为审判行为失控或者变质,必然导致诉讼不公和司法腐败。民事审判行为变质的原因包括诉讼外的因素、诉讼内的因素和法官因素。针对这些因素,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规范和制约民事审判行为的三种基本途径:正确界定法官的地位和作用,提高法官的素质;充分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当事人行使诉权,通过当事人行使诉权进行制约;严格程序规范,健全责任制度,杜绝法外因素的干扰。
  以上观点反映在所发表的有关论文以及《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民事诉讼理念变革与制度创新》等著作中。此外,对群体诉讼、诉与诉权、公益诉讼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诉权、诉讼证据立法、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等问题均提出了一些独特见解。其中许多观点受到诉讼法学界广泛重视和认同,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个人专著
代表性专著:
1、《民事诉讼理论问题研究》,中南工业大学出版社,1996年12月出版。
2、《民事诉讼理论与改革的探索》,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10月出版。
3、《民事诉讼理念变革与制度创新》,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2月出版。
4、《中国司法救济制度》,韩国世宗出版社,2005年3月出版。
代表性论文
代表性论文:
1、论在我国建立群体诉讼制度的构想,《湘潭大学学报》1990年第期。
2、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湘潭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
3、论民事诉讼中的异议权,《湘潭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4、民事诉讼模式选择与审判方式改革,《法学理论与实践》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调解与支持起诉两项民诉法基本原则应否定,《法学》1997年第4期。
6、诉讼法上民、经不应分立,《湘潭大学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7年第5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1997年第4期。
7、民事诉讼目的之界定,《法学评论》1998年第5期。
8、关于诉与诉讼标的若干问题探析,《湘潭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人民大学《诉讼法 司法制度》1999年第10期。
9、民事审判行为及其规制研究,《湘潭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4期。
10、美国ADR对我国仲裁资源利用的启示,《法律适用》2000年第12期。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1年第3期。
11、简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日)《国际商事法务》2004年第1期、第2期。
12、转型时期农村经济纠纷的社会控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2001年第6期。
13、我国民事简易程序之重构,《中国法学》2002年第1期。
14、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湘潭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15、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质疑,《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司法制度》2002年第期。
16、略论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7、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法理分析《人民检察》2005年第9期。
18、再论民事诉讼法典体例结构的调整,《政法论丛》2005年第1期。
19、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人权保障的另一视角,《湘潭大学学报》2006年第1期。
20、我国当事人陈述制度之检讨与重构,《法律科学》2007年第2期。
何文燕老师教学评价(1条)
举报cucdc网友 2010/10/16 0:42:00

何老师讲课思路清晰,语言精准,并能调动同学参与的积极性,深受同学们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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