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太平,男,1970年6月生,汉族,河北省成安县人。法学博士、博士后。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院长助理。兼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 学习工作经历 1、1992年毕业于河北财经学院工业经济系,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并留校任教; 2、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 3、2003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到湘潭大学法学院任教; 4、2000年11月晋升为讲师; 5、2004年9月晋升为副教授,同时被聘为硕士生导师; 6、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进行博士后研究。 主讲课程 近年来主要承担法学本科生的《知识产权法》、《商法》、《民法》等3门课程;为民商法专业研究生讲授《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商法》等3门学位课和方向选修课。 研究方向 学术兴趣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法法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 获奖情况 1、《法治:传承与创新——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之路再探》(合著),获2007年“湖南省第九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别奖”; 2、2005年论文《现代商业标志法律制度之缺陷及其制度重构——从几个案例谈起》获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优秀论文奖。 科研成果 著作和教材 1、《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独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独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3、《法治:传承与创新——当代中国依法治国之路再探》(合著),湖南人民出版社2006年4月版。 4、《现代知识产权法学》(副主编),苏州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主要学术论文 近年来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有: 1.《知识产权国际立法的后TRIPS发展》(第一作者),《环球法律评论》(CSSCI)2009年第5期;2.《论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性》,《湘潭大学学报》(CSSCI)2009年第1期;3.《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第一作者),《法学研究》(CSSCI) 2008年第1期; 4.《TRIPS协议的立法动力学》(第一作者),《知识产权》(CSSCI )2008年第1期; 5.《评尼默的新作品独创性要件——意图》(第一作者),《中国版权》2008年第1期; 6.《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立法的行动策略》(独著),《电子知识产权》(CSSCI)2007年第11期; 7.《著作权保护的双重限制》(第一作者),《知识产权》(CSSCI)2007年第3期; 8.《知识产权的政治学》(第二作者),《电子知识产权》(CSSCI)2007年第4期; 9.《商标概念的符号学分析》(独著),《湘潭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10.《学术法?法典法?知识产权法典化》(独著),《电子知识产权》(CSSCI)2006年第8期; 11.《安娜法的权威解释:英国的米勒案和德纳森案》(第一作者),《电子知识产权》(CSSCI) 2006年第4期; 12.《美国对创意的法律保护方法》(独著),《知识产权》(CSSCI )200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8期全文转载); 13.《美国Dastar案:区分商标与著作权法,捍卫公共领域》(独著),《电子知识产权》(CSSCI) 200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6期全文转载); 14.《狭义信息论与商标保护理论》,(独著),《电子知识产权》(CSSCI)2005年第1期; 15.《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载国家知识产权局学术委员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专利委员会:《知识产权研究与实务——2006年全国知识产权征文获奖论文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16.《著作权法中的思想与表现两分理论》,载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年刊》(创刊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等等。 科研项目 主持科研项目 1、《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07YBB070); 2、《湖南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与宣传普及研究》,湖南省教育厅委托项目; 3、《知识产权与民法典》,湘潭大学项目。 主要参与项目 1、《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04JZD0016); 2、《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科研特色和学术贡献 近年来主要侧重于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研究,出版专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知识产权客体的理论范畴》,发表学术论文《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著作权理论中的思想与表现两份理论》、《狭义信息论与商标保护理论》、《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商标概念的符号学分析》、《学术法?法典法?知识产权法典化》等。 王太平是国内最早将信息论和符号学方法运用于商标法分析和知识产权客体解释的学者之一,系统构建了知识产权法最为基础的理论范畴——知识产权客体,系统总结了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的理论基础与具体内容,较早提出学术法之阙如、非理论化、非体系化是知识产权目前无法法典化的主要障碍,而建构知识产权学术法是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必由之路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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