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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萍
5.0我来评喜爱度
所在大学:山东大学
所在院系:(东区老校)法学院
所在地区:山东
所在城市:济南
评论次数:3条  我要评论
本页网址:http://teacher.cucdc.com/laoshi/1459032.html
王丽萍老师介绍

王丽萍:女,1965年10月生,山东威海人,中共党员,教授,法学博士,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山东省委员会委员。
曾参加过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承担过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由中国-加拿大政府资助的"中-加妇女法实证研究"中的子课题、司法部2004年“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等十余项研究课题。曾获得山东大学"青年教学能手"、山东省“三八红旗手”等称号,多次被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学生评为“最受学生欢迎的老师”。在《文史哲》、《法学家》、《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民商法论丛》、《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山东大学学报》、《山东社会科学》、《法学杂志》、《法学论坛》、《月旦民商法学》以及美国Ius Centium Paritary Rights、韩国《民事法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专著《债法总论》、《亲子法研究》、《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合著《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成长的权利》等,另主编《债权法学》、《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及参编书籍10余部。学术成果多次获山东省社科联、山东大学、山东省法学会的奖励。

受教育背景:
1982年9月至1986年7月,于山东大学法律系学习,获法学学士学位。
1986年9月,考取山东大学法律系民法学专业研究生,学习三年,正常毕业,于1989年6月获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2002年9月,考取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师从于梁慧星教授研究民法基本理论;因科研成果突出,提前一年毕业,于2004年6月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工作经历:
1989年7月至今,在山东大学法学院工作。为本科生、研究生讲授过民法总论、债权法学、亲属继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1997年被评聘为山东大学副教授,2002年9月被评聘为山东大学教授。
2001年作为美国政府USIA项目访问学者在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2006年8月-2007年8月作为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作为期一年的学术研究与交流。

学术及其他社会兼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山东省委员会委员;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第四届、第五届会长;
山东省妇联第十一届执委;
山东省妇联法律顾问;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咨询专家;
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法律咨询组顾问

学术论文:
《民法三十年之复兴路》,《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十二期。
《美国离婚后子女监护制度及其启示》,《法学论坛》2008年第二期。此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于2008年第七期。
《论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自律保护》,第一作者,《山东社会科学》,2008年第四期。
《中国大陆继承法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之检讨》,载《月旦民商法学》第22期,2008年12月。
《中国大陆合同效力制度的演进及展望》,载韩国《民事法学》第39-2号,2007年。
《山东省民众继承习惯调查研究》,第一作者,载《民间法》第六卷,2007年。
《我国〈继承法〉法定继承规定的民间态度》,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第三期。此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于2007年第二期。
《民法典中监护制度条文建议稿及其理由》,载《2005中国民法年刊》,法律出版社2006年。
《亲子关系的推定与否认制度研究》,载《审判研究》2006年第三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
《从亲本位向子本位演变的亲子法》,载《金陵法律评论》,2006年春季卷。
《亲子法的变迁与展望》,载《民商法论丛》第36卷(2006年)。
《合同自由限制的法经济学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六期。
《中日亲子法的变迁与展望》,载《中日民商法研究》第4卷(2006年)。
《男女平等与妇女人权保障》,载《家事法研究》第一卷(2005年)。
《农村养老保障问题探讨》,载《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5年版。
《论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六期。
《传染病防治法基本原则的法经济学分析》,载《山东大学学报》2005年第六期。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载于《文史哲》2004年第四期。
《中日探望权制度研究》,载于《山东大学学报》2004年第六期。
《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与父母照顾权》,载于《民商法论丛》第31卷。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载于《山东社会科学》2004年第二期。
《父母照顾权研究》,载于《法学杂志》2004年第一期。
《美国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启示》,载于《法学论坛》2004年第一期。
《解读女性主义法学》,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9卷。
《婚姻无效及妇女财产权的保障研究》,载于《女性权利》2002年。
《全国法解释学研讨会纪要》(观点),载于《法学研究》2001年第三期。
《个体利益——中国当代婚姻的基础》,载于《山东大学学报》,2001年第三期。
《格式条款解释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六期。
《美国的律师考试制度及其对我国司法考试的启示》,载于《法律科学》2001年第五期。
《德国成年照管制度及其启示》,载于《法学杂志》2001年第三期。
The Legal Process of Paritary Rights for Men and Women, Ius Gentium Paritary Rights, Vol. 7, Fall 2001.
《国外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及对我国物权立法的启示》,载于《法学论坛》2000年第二期。
《论撤销权》,载于《法学杂志》2000年第三期。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载于《山东大学学报》2000年第二期。
《别居制度比较研究》,载《法学家》1998年第五期。
《贯彻执行妇女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法学与实践》1997年第四期。
《非婚生子女认领与准正制度初探》,载《法学家》1997年第三期。

专著:
《亲子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债法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合著:
《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一作者)
《债权法学》,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二作者)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亲属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作者)
《家庭成员间的权利义务》,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一作者)
《成长的权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作者)
《新婚姻法释义与典型案例》,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一作者)

主编教材及学术著作:
《债权法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性别平等·婚姻家庭·公共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民事诉讼法学》,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中国民法原理与实务》(副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参编:
《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获得平等权利共享社会资源》,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参加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民法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联考考试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中国民法原理与实务》(副主编),山东大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

课题项目
1、2005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第二参加人。
2、山东省2005年度社会科学重点课题:“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研究”,课题负责人。
3、司法部2004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信息时代隐私权保护研究”,项目负责人。
4、中华社科基金,“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项目参加人。(2001年)
5、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亲子法研究”,项目负责人。(2003年)
6、山东大学SARS软科学项目:“传染病防治法的经济学分析”,项目负责人。(2003年)
7、山东省法学会“十五”青年课题:“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项目负责人。(2002年)
8、中国-加拿大政府资助的"中-加妇女法实证研究"课题:“婚姻无效与妇女财产权保障研究”,项目负责人。(2001年)
9、山东省省教委面向二十一世纪民法经济法课程体系改革课题子项目:“债法总论”,项目负责人。(2000年)
10、山东省省教委面向二十一世纪民法经济法课程体系改革课题子项目:“民法总论”,项目参加人。(2000年)

参加的有影响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
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作为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期间,除在哈佛法学院参加学术会议、从事学术交流,与William Alford教授、Martha Minow教授、Elizabeth Bartholet教授等建立稳定的学术联络外,还于2007年2月21-24日,访问了爱默里大学法学院,为师生作了题为“社会转型时期中国亲属法面临的挑战”的学术报告,与Harold Berman教授、Martha Fineman等教授进行了学术交流;于2007年3月19-20日,访问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与Susanne Goldberg 教授进行了学术交流;于2007年3月31日,参加了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召开的全美女性主义法学理论研讨会,与联邦地区法院法官Nancy Geterner 等理论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于2007年4月17-20日, 访问了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与Mortimer Sellers教授、Eric Easton教授和Jane Murphy教授等进行了交流;另于2007年5月15日,在哈佛大学Fairbank Center作了题为“钉子户·物权法·民事权利”的学术报告。
在国内期间,除参加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及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的年会研讨活动外,作为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的会长,还主持召开婚姻法学研究会的年会活动以及学会的日常活动。此外,还参加了以下较有影响的学术研讨活动:
2008年12月19日-21日,应邀参加在日本东京举办的“东亚地区成年监护制度国际研讨会”,并作为中方唯一代表在会上作主题发言“挑战与应对:中国大陆的成年监护制度”。
2008年11月21-22日,应邀参加了由香港大学法律学院主办的“两岸四地法律发展学术研讨会”,并作主题发言“中国大陆民事立法三十年之回顾与展望”。
2008年5月17日至19日,受邀参加在北京举行的“性别平等与法律改革”国际研讨会。
2007年11月29日至12月3日,参加在韩国首尔召开的“东北亚民事法律现代化及其趋同”研讨会,并应邀作主题发言“中国大陆合同效力制度的演变及展望”。
2005年2月27-28日,应邀参加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主办的中国-欧盟法律和司法合作项目“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改革研讨会”,并在会上作主题发言。
2004年11 月 20—21 日,应邀参加由中日民商法研究会主办、在青岛召开的“中日韩民法制度趋同道路的探索”国际研讨会,并作为中方法学家之一在会上就自己提交的学术论文进行交流。
2004年9月26日至27日,应邀参加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承办的、在北京召开的“性别与法”中欧人权对话研讨会,并作为中方法学专家之一在会上就自己提交的学术论文作主题发言。
2004年8月,应邀参加由福特基金会资助、中国社会科学院承办的,在北京举行的“性别与法律比较研究研讨班”的研讨活动。
2004年7月19日至7月21日,应邀参加由国际家庭法协会和中国政法大学在北京联合召开的“2004年国际家庭法年会”,并作为六位中方法学家之一在会上就自己提交的学术论文作大会主题发言。
2002年8月15-16日,应邀参加“中-加妇女法项目”中的“社会性别和法律政策研究”研讨会。
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应邀参加由英国大使馆文化委员会和中国法学会在北京联合召开的“中英‘维护妇女权益,制止家庭暴力’国际研讨会”,并作为中方法学专家之一在会上就自己提交的学术论文作大会发言交流。

王丽萍老师教学评价(3条)
举报cucdc网友 2011/4/5 1:38:19

美女老师,美美美!妈妈级情人老师,我爱你!

举报cucdc网友 2009/11/5 11:58:28

治学严谨,和蔼可亲

举报cucdc网友 2008/4/22 4:07:13

人长得特漂亮、特有魅力,课也讲得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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